法制网讯(通讯员 杨影星)10月28日,泉州市中院判决一名以邻为壑的小旅馆老板罪成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判决指出,他虽是“小老板”,但也要遵守法律,注意宾客隐私和人身安全。 据悉,去年10月,陈某在泉州市区开了一家小旅馆。今年3月21日,陈某遇到了一名在老家来泉打工的女客人,她是王某,跟她租了一间单间房。当天入住,王某拿出笔记本电脑开始做作业,陈某看见她年轻漂亮,也有些注意力被吸引。不过三天后,王某告诉他,她要换地方住。陈某想留住美女,于是就要求她留下电话号码,以便再次联系。王某打了个电话给陈某,随后便换地方住了。出于兴趣,陈某开始给王某打电话,而王某,也同样对这样热心的店主心存感激。两人经常通电话,关系渐渐变得暧昧。 6月初,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,认识了一名女子刘某。刘某表白,陈某觉得两人的年龄差距不大,于是也同样表白。没想到,得知这一消息的王某,也打了电话给陈某,说出了她和陈某住旅馆期间的一切,最后要求分手。陈某不甘心和王某分手,一直留电给她,写信给她。 最后,王某投诉陈某性骚扰,公安机关对此作了处理。经泉州市检察院批准,陈某被以“侮辱罪”被批准逮捕。7月13日,陈某被泉州市福建省公安局刑事拘留,后被逮捕。泉州市检察院认为,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,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 经泉州市中院审理,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《刑法》,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以便进一步制定刑事拘留程序。 经审理,泉州市中院认为,陈某因为拉客人,竟对美女客户动手动脚,这种行为,实在让人反感,应当惩治。同时,陈某虽然是“小老板”,但依旧要遵守法律,注意宾客隐私和人身安全。 最终,泉州市中院判决,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有“利用网络